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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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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20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鋁 散 熱 器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

繼 本 署 於 2012 年 5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4/2012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鋁 散 熱 器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310:0001:0012:EN:PDF

詳 情

2.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產 品 : 鋁 散 熱 器 及 散 熱 器 的 組 成 元 件 或 部 分 , 不 論 有 關 元 件 或 部 分 是 否 組 合 成 塊 , 但 不 包 括 電 器 類 的 散 熱 器 及 散 熱 器 元 件 或 部 分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76151010 、 ex76151090 、 ex76169910 和 ex76169990 ( TARIC 代 碼 7615101010 、 7615109010 、 7616991091 、 7616999001 和 7616999091 ) 。
(b) 稅 率 :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61.4%( 多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為 12.6% 至 56.2% )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12 年 11 月 10 日
(d) 實 施 期 : 5 年
(e) 徵 收 稅 項 : 根 據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402/2012 號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, 將 確 定 徵 收 。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如 超 過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則 差 額 可 獲 退 回 。

查 詢

3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志 豪 代 行 )

2012 年 11 月 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