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67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澄 清 對 若 干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範 圍

繼 本 署 於 2011 年 10 月 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4/2011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刊 登 實 施 規 例 , 澄 清 對 若 干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2009 年 規 例 ( 確 定 規 例 ) 的 範 圍 。 該 實 施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97:0001:0004:EN:PDF.

詳 情

2.2011 年 10 月 4 日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應 西 班 牙 電 纜 生 產 商 ECN Cable Group SL 的 要 求 , 對 若 干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實 施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,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有 關 覆 核 限 於 審 查 產 品 範 圍 。

3.覆 核 調 查 發 現 , 用 作 導 體 鋼 芯 的 鋼 纜 與 其 他 須 受 有 關 措 施 規 管 的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, 在 基 本 物 理 和 技 術 特 性 及 最 終 用 途 上 並 不 相 同 。 此 外 , 用 作 導 體 鋼 芯 的 鋼 纜 並 沒 有 在 原 來 的 調 查 框 架 下 受 調 查 。 就 此 , 用 作 導 體 鋼 芯 的 鋼 纜 與 其 他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被 斷 定 為 兩 種 不 同 產 品 。 由 於 用 作 導 體 鋼 芯 的 鋼 纜 與 有 關 產 品 的 區 別 可 被 確 立 , 生 效 措 施 的 產 品 範 圍 不 應 包 括 這 些 鋼 纜 。 同 時 , 裁 決 宜 自 確 定 規 例 生 效 日 期 起 適 用 , 包 括 任 何 於 200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09 年 5 月 13 日 期 間 須 受 臨 時 稅 規 限 的 進 口 貨 品 。

4.因 此 , 理 事 會 遂 通 過 該 實 施 規 例 , 以 澄 清 對 若 干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範 圍 , 即 未 經 鍍 或 塗 的 非 合 金 鋼 線 , 經 鍍 或 塗 鋅 的 非 合 金 鋼 線 , 以 及 不 多 於 18 條 線 , 不 論 是 否 經 鍍 或 塗 的 非 合 金 鋼 纜 , 以 重 量 計 碳 含 量 為 0.6% 或 以 上 , 最 大 橫 截 面 超 過 3 毫 米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7217 10 90 、 ex 7217 20 90 、 ex 7312 10 61 、 ex 7312 10 65 及 ex 7312 10 69 ( TARIC 代 碼 7217 10 90 10 、 7217 \20 90 10 、 7312 10 61 11 、 7312 10 61 91 、 7312 10 65 11 、 7312 10 65 91 、 7312 10 69 11 及 7312 10 69 91 ) 。 至 於 鍍 鋅 ( 但 沒 有 更 多 的 塗 層 物 料 ) 的 7 條 線 鋼 纜 , 如 中 央 鋼 線 的 直 徑 與 任 何 其 他 6 條 鋼 線 的 直 徑 相 等 或 相 比 下 不 大 於 3% , 則 不 屬 於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涵 蓋 範 圍 。

5.就 不 屬 於 經 實 施 規 例 修 訂 的 確 定 規 例 所 涵 蓋 的 貨 物 而 言 , 如 曾 按 最 初 版 本 的 確 定 規 例 就 有 關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繳 款 或 入 帳 , 以 及 按 確 定 規 例 確 定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, 稅 款 可 根 據 實 施 規 例 予 以 退 還 或 減 免 。 退 還 或 減 免 稅 款 的 要 求 必 須 依 照 適 用 的 海 關 法 例 向 進 口 國 海 關 當 局 提 出 。 如 果 相 關 時 限 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或 之 前 已 屆 滿 , 或 在 該 日 期 後 6 個 月 內 屆 滿 , 按 實 施 規 例 相 關 時 限 可 延 期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 計 6 個 月 後 才 屆 滿 。

6.實 施 規 例 將 於 2012 年 10 月 27 日 生 效 。

背 景

7.歐 盟 自 2009 年 5 月 14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預 應 力 和 後 加 應 力 非 合 金 鋼 線 及 鋼 纜 ( PSC 鋼 線 及 鋼 纜 )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6.2%( 兩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% 至 31.1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8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梁 志 豪 代 行 )

2012 年 10 月 2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