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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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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75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電 燈 和 燈 具 的 能 源 標 籤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5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9/2012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就 電 燈 和 燈 具 的 能 源 標 籤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授 權 規 例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874/2012 號 ( 該 規 例 )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8:0001:0020:EN:PDF

詳 情

2.該 規 例 為 電 燈 , 例 如 白 熾 燈 、 螢 光 燈 、 高 強 度 放 電 燈 和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及 其 模 組 , 訂 立 標 籤 規 定 和 提 供 附 加 產 品 資 料 。 該 規 例 亦 為 設 計 用 於 操 作 燈 泡 及 銷 售 給 最 終 用 家 的 燈 具 訂 立 標 籤 規 定 。 根 據 該 規 例 , 電 燈 和 燈 具 的 供 應 商 和 銷 售 商 均 負 有 其 相 關 的 責 任 。

3.電 燈 供 應 商 須 確 保 :

  1. 備 有 該 規 例 附 件 II 所 載 列 的 產 品 掛 牌 ;
  2. 當 成 員 國 有 關 當 局 和 委 員 會 提 出 要 求 時 , 須 向 他 們 提 供 該 規 例 附 件 III 所 載 列 的 技 術 文 件 ;
  3. 任 何 廣 告 、 正 式 報 價 或 投 標 出 價 如 披 露 某 特 定 燈 泡 有 關 能 源 或 價 格 的 資 料 , 須 包 含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資 料 ;
  4. 載 有 特 定 型 號 燈 泡 具 體 技 術 參 數 的 任 何 技 術 性 宣 傳 資 料 及 說 明 , 須 包 括 能 源 效 益 級 別 資 料 ; 以 及
  5. 按 照 該 規 例 附 件 I.1 所 載 列 的 格 式 製 造 並 包 含 該 附 件 載 述 的 資 料 的 標 籤 , 須 置 於 或 印 於 個 別 包 裝 外 , 而 包 裝 亦 須 於 標 籤 外 部 顯 示 燈 泡 的 額 定 功 率 。

4.至 於 電 燈 銷 售 商 , 除 須 遵 守 上 文 第 3 段 (iii) 和 (iv) 所 列 與 供 應 商 相 同 的 責 任 外 , 亦 須 確 保 每 個 供 作 銷 售 、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購 買 的 型 號 , 在 預 期 最 終 擁 有 人 未 能 見 到 展 出 產 品 的 情 況 下 , 供 應 商 須 按 照 該 規 例 附 件 IV 所 載 述 , 提 供 推 銷 的 資 料 。

5.燈 具 供 應 商 須 確 保 :

  1. 當 成 員 國 有 關 當 局 和 委 員 會 提 出 要 求 時 , 須 向 他 們 提 供 該 規 例 附 件 III 所 載 列 的 技 術 文 件 ;
  2. 任 何 廣 告 、 正 式 報 價 或 投 標 出 價 如 披 露 某 特 定 燈 泡 有 關 能 源 或 價 格 的 資 料 , 以 及 載 有 特 定 燈 泡 具 體 技 術 參 數 的 任 何 技 術 性 宣 傳 資 料 及 說 明 , 須 根 據 該 規 例 附 件 I.2 的 規 定 提 供 ;
  3. 標 籤 須 按 照 該 規 例 附 件 I 所 載 列 的 格 式 製 造 和 包 含 該 附 件 載 述 的 資 料 , 並 以 電 子 及 紙 張 方 式 免 費 提 供 給 銷 售 商 ;
  4. 如 燈 具 以 包 裝 形 式 於 市 場 銷 售 , 而 放 在 包 裝 內 的 電 燈 是 最 終 用 家 可 更 換 燈 具 內 的 燈 泡 者 , 則 燈 泡 原 先 的 包 裝 須 包 括 在 燈 具 的 包 裝 內 。 否 則 , 燈 具 包 裝 的 外 部 或 內 部 必 須 列 出 燈 泡 原 先 包 裝 上 載 有 的 資 料 。

6.至 於 燈 具 銷 售 商 , 除 須 遵 守 第 5 段 (ii) 和 (iv) 所 列 與 供 應 商 相 同 的 責 任 外 , 亦 須 確 保 每 個 型 號 須 附 有 按 照 該 規 例 附 件 I.2 所 載 述 的 標 籤 , 在 所 展 示 的 燈 具 附 近 顯 示 , 或 把 所 展 示 燈 具 最 直 接 可 見 的 資 料 清 晰 附 貼 在 銷 售 點 。

7.為 使 電 燈 和 燈 具 的 供 應 商 和 銷 售 商 有 時 間 適 應 該 規 例 下 的 責 任 , 除 部 份 特 定 條 文 外 , 該 規 例 將 於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2013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於 市 場 銷 售 的 電 燈 和 燈 具 須 符 合 指 示 98/11/EC 所 載 列 的 條 文 。

查 詢

8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9 月 2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