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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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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00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: 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槓 桿 拱 裝 置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結 果

繼 本 署 於 2011 年 7 月 2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8/2011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刊 登 一 項 規 例 ,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槓 桿 拱 裝 置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38:0005:0015:EN:PDF.

詳 情

2.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產 品 : 一 般 用 於 存 放 紙 張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封 夾 或 文 件 夾 內 的 槓 桿 拱 裝 置 , 由 拱 形 堅 固 金 屬 元 件 ( 通 常 兩 個 ) 及 其 底 部 平 板 組 成 , 並 有 最 少 一 個 開 關 , 以 便 放 入 紙 張 和 其 他 文 件 存 檔 ,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305 10 00(TARIC 代 碼 8305 10 00 50)。
(b)稅 率 :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7.4%( 1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為 27.1%)
(c)生 效 日 期 : 2012 年 9 月 5 日
(d)實 施 期 : 5 年

背 景

3. 歐 盟 由 2006 年 7 月 28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槓 桿 拱 裝 置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為 期 5 年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7.4%( 1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為 27.1%) 。

4.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7 月 23 日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根 據 覆 核 的 結 果 ,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自 2012 年 9 月 5 日 起 維 持 5 年 。

查 詢

5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劉 秋 雲 代 行 )

2012 年 9 月 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