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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39/2012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化 妝 品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11 月 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80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修 訂 與 化 妝 品 有 關 的 理 事 會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 及 附 件 III , 以 配 合 技 術 上 的 進 展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12/21/EU 內 ( 該 指 示 )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08:0008:0016:EN:PDF

詳 情

2. 根 據 已 遞 交 的 安 全 數 據 風 險 評 估 及 消 費 者 安 全 科 學 委 員 會 就 個 別 物 質 及 反 應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所 作 出 的 最 終 意 見 , 羥 乙 基 -2- 硝 基 - 對 甲 苯 胺 及 HCRedNo10+HCRedNo11 等 物 質 獲 確 定 用 於 染 髮 產 品 是 安 全 的 , 並 可 列 於 理 事 會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I 的 第 1 部 內 , 而 化 妝 製 成 品 之 內 的 最 高 批 准 濃 度 應 作 出 更 改 。 至 於 HCRedNo16 , 由 於 該 物 質 會 對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構 成 風 險 , 故 應 列 入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 之 內 。

3. 因 此 ,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 及 附 件 III 應 按 照 該 指 示 的 附 件 予 以 修 訂 。 歐 洲 聯 盟 成 員 國 須 最 遲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發 出 及 公 布 所 需 的 法 律 、 規 例 及 行 政 條 文 , 以 符 合 指 示 的 規 定 , 並 且 須 於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有 關 條 文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8 月 1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