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94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( 新 聞 紙 )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11 月 1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4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就 新 聞 紙 獲 取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, 訂 立 所 須 符 合 的 生 態 標 準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2/448/EU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02:0026:
0037:EN:PDF

詳 情

2.規 例 (共 同 體 )第 66/2010 號 規 定 , 特 定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須 根 據 產 品 組 別 而 訂 立 。 由 於 製 造 新 聞 紙 耗 用 大 量 能 源 、 木 材 和 化 學 品 , 可 能 導 致 環 境 破 壞 或 涉 及 天 然 資 源 使 用 的 風 險 , 因 此 適 宜 對 「 新 聞 紙 」 此 一 產 品 組 別 訂 立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標 準 。

3.如 欲 為 「 新 聞 紙 」 獲 取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, 該 物 品 應 包 含 以 紙 漿 製 造 供 作 印 刷 報 紙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紙 張 , 並 須 符 合 標 準 以 及 載 於 決 議 附 件 的 相 關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定 。 「 新 聞 紙 」 此 一 產 品 組 別 的 標 準 以 及 相 關 的 評 估 和 核 證 規 定 , 會 由 通 過 決 議 當 日 起 計 三 年 有 效 。

查 詢

4.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8 月 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