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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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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6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8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3 月 3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6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委 員 會 )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有 關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 的 規 例 (歐 洲 委 員 會 )第 1272/2008 號 ,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歐 盟 )第 618/2012 號 (該 規 例 )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79:0003:
0010:EN:PDF

詳 情

2.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272/2008 號 附 件 VI 第 3 部 載 有 兩 份 有 害 物 質 的 協 調 分 類 和 標 籤 清 單 。 根 據 歐 洲 化 學 品 管 理 局 (ECHA) 風 險 評 估 委 員 會 以 及 從 有 關 人 士 收 到 的 意 見 , 修 訂 (歐 洲 委 員 會 )第 1272/2008 號 附 件 VI 是 適 切 的 , 以 便 能 協 調 若 干 物 質 的 分 類 和 標 籤 。 修 訂 詳 情 載 於 該 規 例 的 第 1 條 。

3. 為 了 讓 經 營 者 適 應 新 分 類 下 的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標 籤 和 包 裝 規 定 , 以 及 遵 從 註 冊 責 任 , 規 例 的 第 1 條 將 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。 但 受 該 規 例 所 修 訂 的 委 員 會 第 1272/2008 號 附 件 VI 第 3 部 開 列 的 協 調 分 類 , 則 可 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 前 使 用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