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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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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S/F to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3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為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訂 最 高 水 平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12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66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委 員 會 )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81/2006 號 關 於 食 品 內 污 染 物 赭 曲 霉 毒 素 A、 非 二 噁 英 樣 多 氯 聯 苯 和 三 聚 氰 胺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594/2012 號 (該 規 例 )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76:0043:
0045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259/2011 號 修 訂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81/2006 號 , 釐 訂 最 新 非 二 噁 英 樣 多 氯 聯 苯 的 最 高 水 平 , 並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。 為 澄 清 起 見 , 該 等 最 高 水 平 不 適 用 於 在 該 日 期 前 已 合 法 推 出 市 場 的 食 品 。

3. 為 保 障 公 眾 衛 生 及 考 慮 到 新 的 科 學 資 訊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有 需 要 修 訂 現 時 赭 曲 霉 毒 素 A的 最 高 水 平 , 並 把 食 品 內 三 聚 氰 胺 的 最 高 水 平 納 入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81/2006 號 內 。 有 關 修 訂 的 詳 情 載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之 內 。

4. 有 關 規 例 將 於 2012 年 7 月 26 日 起 生 效 , 但 載 於 附 件 第 2.2.11 點 的 條 文 則 除 外 , 該 等 條 文 於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5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10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