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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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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8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酒 石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規 例 , 並 免 除 一 間 公 司 受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限 制

繼 本 署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及 2011 年 7 月 29 日 分 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/2011 號 及 452/2011 號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( 理 事 會 )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酒 石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適 用 範 圍 , 同 時 免 除 一 間 公 司 即 杭 州 寶 晶 生 物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(" 杭 州 寶 晶 ") 受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限 制 。 該 修 訂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08:0001:0002:EN:PDF

 

詳 情

2.2011 年 1 月 26 日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酒 石 酸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; 同 時 考 慮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上 訴 機 構 就 墨 西 哥 - 牛 肉 和 大 米 個 案 所 作 的 報 告 , 亦 一 併 覆 核 適 用 於 杭 州 寶 晶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。 另 外 , 委 員 會 於 2011 年 7 月 29 日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酒 石 酸 ( 只 限 於 杭 州 寶 晶 )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。
 

3. 為 免 杭 州 寶 晶 須 同 時 面 對 兩 項 反 傾 銷 程 序 , 理 事 會 通 過 修 訂 規 例 , 免 除 該 公 司 受 確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限 制 。
 

4. 修 訂 規 例 將 於 2012 年 4 月 21 日 生 效 。

 

背 景

5. 歐 盟 自 2006 年 1 月 28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酒 石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4.9% ( 兩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分 別 為 4.7% 及 10.1% ) 。 直 至 修 訂 規 例 生 效 時 , 杭 州 寶 晶 的 個 別 稅 率 為 0% 。

 

查 詢

6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劉 秋 雲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20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