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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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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2/201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質 的 規 例

繼 本 署 於 2007 年 1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/2007 號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就 食 物 中 添 加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質 訂 立 了 應 用 規 例 , 以 執 行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5/2006 號 的 規 則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執 行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307/2012 號 ( 規 例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02:0002:
0004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根 據 規 例 第 1925/2006 號 第 8 條 的 規 定 , 若 要 對 維 他 命 或 礦 物 質 以 外 的 物 質 或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或 製 作 食 物 時 所 使 用 含 有 維 他 命 或 礦 物 質 以 外 物 質 的 成 分 展 開 禁 止 、 限 制 或 納 入 歐 盟 監 察 下 的 程 序 , 須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及 應 訂 立 劃 一 的 規 則 , 以 確 保 已 符 合 有 關 條 件 。 為 訂 定 應 用 規 例 第 1925/2006 號 的 執 行 規 則 , 委 員 會 訂 立 了 規 例 第 307/2012 號 , 並 在 規 例 的 第 1-6 條 列 明 詳 情 。 有 關 規 例 將 於 2012 年 5 月 2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1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