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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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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6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禁 止 嬰 兒 塑 膠 奶 瓶 使 用 雙 酚 A

本 署 曾 分 別 於 2011 年 1 月 26 日 和 2010 年 7 月 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5/2011 號 和 304/2010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決 議 , 對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和 市 面 銷 售 含 雙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嬰 兒 奶 瓶 提 出 臨 時 禁 制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1/8/EC ( 該 決 議 ) ,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26:0011:
0014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當 局 在 審 閱 丹 麥 提 供 有 關 具 體 神 經 行 為 研 究 評 估 的 風 險 報 告 , 以 及 其 他 最 新 發 表 的 雙 酚 A 研 究 的 相 關 評 論 和 評 估 後 , 認 為 雙 酚 A 對 嬰 兒 可 能 構 成 潛 在 的 特 殊 威 脅 。 因 此 , 委 員 會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, 決 議 在 2011 年 中 前 替 換 歐 盟 市 面 上 所 有 含 有 雙 酚 A 的 嬰 兒 奶 瓶 。 該 決 議 已 於 2011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。

 

查 詢
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2 月 7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