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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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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7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顯 示 食 品 所 屬 批 次 或 有 關 識 別 標 記 的 指 示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最 近 就 用 於 顯 示 食 品 所 屬 批 次 或 有 關 的 識 別 標 記 ,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11/91/EU ( 該 指 示 ) 。 該 指 示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334:0001:0005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顯 示 食 品 所 屬 批 次 或 有 關 的 識 別 標 記 原 先 由 89/396/EEC 所 規 管 , 但 其 內 容 已 作 出 幾 次 重 大 修 訂 。 為 了 清 晰 和 合 理 起 見 , 指 示 89/396/EEC 須 編 纂 成 法 。
 

3. 指 示 2011/91/EU 旨 在 提 供 一 般 性 質 的 規 則 , 以 便 管 理 共 同 批 次 的 識 別 系 統 。 該 指 示 是 關 於 可 識 別 食 品 所 屬 批 次 ( 實 際 上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生 產 、 製 造 或 包 裝 的 一 批 銷 售 單 位 的 食 品 ) 的 顯 示 。 除 非 食 品 附 有 這 種 批 次 顯 示 , 否 則 不 可 在 市 場 上 發 售 , 但 該 指 示 第 2 條 (2) 提 及 的 產 品 則 可 獲 豁 免 。 有 關 識 別 方 法 的 詳 情 , 可 參 考 第 3 至 第 7 條 。 該 指 示 於 2012 年 1 月 5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2 月 22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