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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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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14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3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9/201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三 項 規 例 , 修 訂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333/2008 號 附 件 II 和 附 件 III 內 有 關 訂 立 獲 准 在 指 明 條 件 下 使 用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聯 盟 清 單 。 有 關 詳 情 已 分 別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1129/2011 號 、 第 1130/2011 號 和 第 1131/2011 號 內 。 該 等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95:0001:
0177:EN:PDF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95:0178:
0204:EN:PDF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95:0205:
0211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333/2008 號 規 定 , 須 訂 立 一 份 獲 准 用 於 食 物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及 其 使 用 條 件 的 聯 盟 清 單 。 只 有 載 於 附 件 II 的 聯 盟 清 單 內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才 可 在 指 定 條 件 下 使 用 及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。 附 件 III 訂 立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聯 盟 清 單 , 包 括 獲 批 准 用 於 食 物 添 加 劑 、 食 物 酶 、 食 物 調 味 劑 、 營 養 品 的 媒 介 物 及 其 使 用 條 件 。

3. 鑑 於 技 術 的 發 展 ,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333/2008 號 附 件 II 及 附 件 III 應 作 出 修 訂 , 並 分 別 由 2013 年 6 月 1 日 及 2011 年 12 日 2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1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