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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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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6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固 定 訓 練 設 備 及 體 操 設 備 的
安 全 規 定
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兩 項 決 議 , 開 列 固 定 訓 練 設 備 及 體 操 設 備 的 安 全 規 定 , 以 符 合 有 關 的 歐 洲 標 準 。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11/476/EU 及 2011/479/EU 內 , 有 關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96:0016:
0020:EN:PDF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97:0013:
0016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為 評 估 歐 洲 標 準 新 版 本 及 任 何 其 後 版 本 與 決 議 2001/95/EC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之 間 的 一 致 性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就 固 定 訓 練 設 備 及 體 操 設 備 開 列 了 特 定 安 全 規 定 , 以 要 求 歐 洲 標 準 部 門 根 據 這 些 規 定 制 訂 相 關 歐 洲 標 準 。

3. 決 議 2011/476/EU 及 2011/479/EU 在 其 相 關 附 件 內 開 列 出 固 定 訓 練 設 備 及 體 操 設 備 的 安 全 規 定 。 用 於 涉 及 重 複 動 作 的 訓 練 、 運 動 、 診 斷 或 復 康 用 途 的 固 定 訓 練 設 備 , 若 一 直 保 持 固 定 狀 態 , 不 論 是 擺 放 在 地 上 或 安 裝 在 天 花 板 或 牆 壁 或 其 他 固 定 裝 置 上 , 均 受 指 令 規 限 。 至 於 體 操 設 備 , 倘 用 作 訓 練 、 運 動 或 比 賽 用 途 , 不 論 是 擺 放 在 地 上 或 安 裝 在 天 花 板 或 牆 壁 或 其 他 固 定 裝 置 上 , 均 受 指 令 規 限 。

 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8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