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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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75/2011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三 聚 氰 胺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1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26/2010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發 出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三 聚 氰 胺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24:0002:0010:EN:PDF 。
詳 情
2.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 -
(a) 產 品 | : |
三 聚 氰 胺 , 目 前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2933 61 00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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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 稅 率 | : |
產 品 淨 重 每 公 噸 415 歐 元 ( 三 間 公 司 除 外 , 如 果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低 於 最 低 進 口 價 , 則 徵 收 產 品 淨 重 每 公 噸 1,153 歐 元 的 最 低 進 口 價 與 繳 稅 前 在 歐 盟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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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c) 生 效 日 期 | : | 2011 年 5 月 14 日 |
(d) 實 施 期 | : | 5 年 |
(e) 徵 收 稅 項 | : |
自 2010 年 11 月 17 日 就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而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, 將 確 定 徵 收 。 已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如 超 過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款 額 , 則 差 額 可 獲 退 回 。 如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高 於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, 則 只 會 確 定 徵 收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水 平 繳 交 的 款 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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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 詢
3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2011 年 5 月 13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-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