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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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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6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6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和 包 裝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7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15/2010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有 關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 的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1272/2008 號 , 以 配 合 技 術 和 科 學 上 的 進 展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286/2011 號 ,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83:0001:
0053:EN:PDF

 

詳 情

2.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1272/2008 號 已 就 歐 盟 內 的 物 質 、 混 合 物 和 若 干 特 定 物 品 的 分 類 和 標 籤 , 在 有 關 條 文 和 準 則 上 作 出 適 當 的 協 調 。 現 考 慮 到 化 學 品 分 類 和 標 籤 全 球 協 調 制 度 第 三 修 訂 版 已 被 採 納 , 因 此 規 例 ( 歐 洲 委 員 會 ) 第 1272/2008 號 附 件 中 不 同 條 文 和 若 干 技 術 準 則 的 專 門 用 語 , 亦 需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改 。

3. 為 確 保 物 質 供 應 商 可 適 應 分 類 、 標 籤 和 包 裝 的 新 規 定 , 除 若 干 條 文 外 , 關 於 物 質 的 規 例 將 會 由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而 關 於 混 合 物 的 規 例 將 會 由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 

查 詢

4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30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