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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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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1/2011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有 關 進 口 源 自 或 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和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託 運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胺 塑 膠 廚 具 的 特 定 條 件 和 詳 細 手 續

歐 洲 委 員 會 ( 委 員 會 )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制 定 有 關 進 口 源 自 或 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( 中 國 內 地 ) 和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( 香 港 ) 託 運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胺 塑 膠 廚 具 的 特 定 條 件 和 詳 細 手 續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盟 ) 第 284/2011 號 ( 該 規 例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77:0025:0029:EN:PDF

詳 情

2. 委 員 會 從 食 品 和 飼 料 快 速 預 警 系 統 接 獲 數 項 有 關 歐 盟 進 口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接 觸 食 品 物 料 的 通 報 和 警 報 。 上 述 通 報 和 警 報 主 要 涉 及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膠 廚 具 , 有 關 廚 具 未 能 符 合 指 示 2002/72/EC 附 件 V 的 A 部 和 附 件 II 的 A 段 所 制 定 對 接 觸 食 品 物 料 對 食 品 釋 放 一 級 芳 香 族 胺 和 甲 醛 的 規 定 。 為 了 減 低 公 眾 的 健 康 風 險 , 委 員 會 決 定 按 規 例 第 882/2004 號 的 規 定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膠 廚 具 , 或 從 中 國 內 地 和 香 港 託 運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膠 廚 具 實 施 特 定 的 進 口 條 件 。

3. 簡 單 而 言 , 歐 盟 將 對 香 港 或 中 國 內 地 輸 往 歐 盟 成 員 國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膠 廚 具 實 施 以 下 的 額 外 措 施 :

  • 每 批 付 運 貨 品 均 須 以 聲 明 書 作 誓 , 並 須 附 實 驗 室 報 告 , 以 證 明 貨 品 符 合 指 示 2002/72/EC 附 件 V 的 A 部 和 附 件 II 的 A 段 所 制 定 有 關 釋 放 一 級 芳 香 族 胺 和 甲 醛 的 相 關 歐 盟 規 定 。 聲 明 書 範 本 載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內 , 而 實 驗 室 報 告 應 包 括 該 規 例 第 3 條 第 3 點 所 載 的 資 料 (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3 條 ) ;

  • 進 口 港 須 在 接 觸 食 品 物 料 付 運 貨 品 抵 達 前 至 少 兩 個 工 作 天 或 以 前 預 先 通 報 (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4 條 ) ;

  • 部 分 歐 盟 成 員 國 或 會 為 上 述 付 運 貨 品 指 明 特 定 的 第 一 輸 入 地 點 , 並 在 互 聯 網 公 布 上 述 地 點 的 最 新 名 單 (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5 條 ) ;

  • 在 貨 品 抵 達 後 , 進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當 局 會 在 兩 個 工 作 天 內 查 核 所 有 付 運 貨 品 的 文 件 (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6 條 ) ; 以 及

  • 主 管 當 局 亦 會 進 行 確 認 和 實 地 檢 查 , 包 括 對 其 中 一 成 付 運 貨 品 進 行 實 驗 室 分 析 ( 參 閱 該 規 例 第 6 條 ) 。

4. 第 一 輸 入 地 點 的 主 管 當 局 可 在 未 得 到 檢 查 結 果 以 前 , 批 准 付 運 貨 品 繼 續 輸 往 目 的 地 , 惟 須 通 知 目 的 地 的 主 管 當 局 , 並 提 供 已 填 妥 的 聲 明 書 的 副 本 , 並 在 獲 得 檢 查 結 果 後 即 時 轉 達 至 目 的 地 的 主 管 當 局 。 付 運 貨 品 能 否 在 共 同 體 自 由 流 通 , 取 決 於 海 關 當 局 在 聲 明 書 上 填 寫 的 資 料 , 有 關 聲 明 書 載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內 。 該 規 例 將 於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 

查 詢

5. 商 號 如 欲 徵 詢 可 提 供 符 合 歐 盟 規 定 檢 測 服 務 的 實 驗 室 資 料 ,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與 香 港 認 可 處 聯 絡 , 其 電 郵 地 址 為 hkas@itc.gov.hk , 商 號 亦 可 參 閱 香 港 認 可 處 的 網 站 以 取 得 進 一 步 資 料 :
http://www.itc.gov.hk/en/quality/hkas/hoklas/laboratory_name.htm 。

6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 

( 黃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2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