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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/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3/201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歐 盟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66/2010 號 ( 該 規 例 ) 內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27:0001:0019:EN:PDF

 

詳 情

  1. 為 提 高 和 簡 化 運 作 效 率 , 該 規 例 修 訂 建 立 和 申 請 自 願 性 歐 盟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的 規 則 。 在 該 規 例 下 , 歐 盟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準 則 將 以 產 品 的 環 保 表 現 為 根 據 。 產 品 如 欲 獲 發 環 保 標 籤 , 必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有 關 產 品 組 別 的 環 保 標 籤 準 則 。 有 關 申 請 須 提 交 成 員 國 的 相 關 認 證 機 構 。 相 關 認 證 機 構 將 與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簽 訂 合 約 , 涵 蓋 使 用 歐 盟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的 條 款 。 營 運 商 須 於 簽 署 合 約 後 , 方 可 在 產 品 上 張 貼 歐 盟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和 登 記 編 號 。 認 證 機 構 將 根 據 該 規 例 附 件 III 就 申 請 和 使 用 歐 盟 環 保 標 籤 ( 如 產 品 獲 發 認 證 ) 收 取 費 用 。
     

  2. 有 關 共 同 體 適 用 環 保 標 籤 計 劃 的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80/2000 號 現 予 撤 銷 。 現 行 合 約 將 繼 續 生 效 , 直 至 合 約 屆 滿 為 止 , 惟 上 述 合 約 將 採 用 該 規 例 附 件 III 訂 明 的 新 收 費 。

 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10 年 3 月 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