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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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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S/F to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4/2010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修 訂 為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
釐 訂 最 高 水 平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7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48/2008 號 。 最 近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兩 項 規 例 , 修 訂 關 於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水 平 的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81/2006 號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聯 盟 ) 第 105/2010 號 和 第 165/2010 號 ( " 該 等 規 例 " ) 。 該 等 規 例 分 別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35:0007:0008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0:050:0008:0012:EN:PDF

詳 情

  1. 為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, 以 及 根 據 最 新 的 科 學 資 料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有 需 要 修 訂 若 干 食 品 內 的 赭 曲 霉 毒 素 A 和 黃 曲 霉 毒 素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有 關 修 訂 的 詳 情 載 於 該 等 規 例 之 內 。

  1.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65/2010 號 將 於 2010 年 3 月 8 日 起 實 施 , 而 委 員 會 規 例 第 105/2010 號 則 於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新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在 上 述 日 期 前 已 在 共 同 體 市 場 上 銷 售 的 若 干 產 品 。 就 該 兩 項 規 例 而 言 , 食 品 業 務 營 運 人 須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, 證 明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的 時 間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 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10 年 3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