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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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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17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食 物 健 康 聲 稱 的 實 施 規 則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5 月 2 日 和 2009 年 11 月 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7/2008 號 及 第 559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修 訂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健 康 聲 稱 的 實 施 規 則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169/2009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14:0034:0035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根 據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4/2006 號 , 除 非 得 到 委 員 會 核 准 , 否 則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食 物 健 康 聲 稱 。 其 後 ,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353/2008 號 訂 立 了 關 於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健 康 聲 稱 的 實 施 規 則 。 該 規 例 修 訂 了 有 關 的 實 施 規 則 , 增 加 了 核 實 申 請 的 條 文 , 以 及 撤 銷 申 請 的 程 序 。
     

  3. 另 外 , 在 收 到 各 食 品 業 營 運 人 的 核 准 使 用 食 物 健 康 聲 稱 申 請 後 , 委 員 會 根 據 呈 交 的 科 學 數 據 , 否 決 了 若 干 核 准 使 用 健 康 聲 稱 的 申 請 。 有 關 被 否 決 的 健 康 聲 稱 的 詳 情 , 載 列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167/2009 號 及 第 1168/2009 號 的 附 件 , 該 兩 項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14:0029:0031:EN:PDF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14:0032:0033:EN:PDF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56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梁 麗 賢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