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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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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6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0/2009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REACH 法 規 對 製 造 、 在 市 面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、 混 合 物 和 製 品 的 限 制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6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0/2009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就 製 造 、 在 市 面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、 混 合 物 和 製 品 的 限 制 , 修 訂 REACH 法 規 的 附 件 XVII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552/2009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64:0007:0031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REACH 法 規 由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, 已 撤 銷 和 取 替 理 事 會 指 示 76/769/EEC ( " 該 指 示 " ) 。 該 指 示 就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和 製 劑 的 限 制 , 協 調 成 員 國 的 有 關 法 例 、 規 例 和 行 政 條 文 。 有 關 限 制 現 已 載 列 於 REACH 法 規 的 附 件 XVII 內 。 為 協 調 指 示 76/769/EEC 和 REACH 法 規 內 各 項 目 的 用 語 , 並 讓 經 營 者 和 執 法 部 門 能 正 確 地 實 施 有 關 限 制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修 訂 REACH 法 規 附 件 XVII , 詳 情 載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內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0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吳 家 豪 代 行 )

2009 年 9 月 2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