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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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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7/2008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食 物 健 康 聲 稱 而 實 施 的 規 則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9/2007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最 近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就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健 康 聲 稱 訂 立 實 施 規 則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353/2008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109:0011:0016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根 據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4/2006 號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將 於 2010 年 1 月 31 日 前 , 通 過 一 份 獲 共 同 體 核 准 使 用 的 健 康 聲 稱 一 覽 表 , 但 該 表 並 不 包 括 指 稱 能 減 低 患 病 風 險 的 聲 稱 。 有 關 減 低 患 病 風 險 的 聲 稱 , 須 通 過 核 准 程 序 才 可 列 入 獲 核 准 使 用 的 聲 稱 一 覽 表 。 如 要 對 該 表 內 的 健 康 聲 稱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或 根 據 科 學 最 新 發 展 所 得 的 資 料 而 增 加 健 康 聲 稱 , 均 須 通 過 相 同 的 核 准 程 序 。 為 確 保 商 戶 所 遞 交 的 申 請 規 格 統 一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就 申 請 核 准 事 宜 訂 立 了 實 施 規 則 。 詳 情 載 於 該 規 例 。
     
  3. 此 外 , 歐 洲 食 物 安 全 局 就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健 康 聲 稱 的 預 備 和 提 交 事 宜 , 發 出 一 份 科 學 及 技 術 指 引 。 有 關 申 請 須 同 時 遵 從 上 述 指 引 及 該 規 例 所 載 的 實 施 規 則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頁 :
    http://www.efsa.europa.eu/EFSA/efsa_locale-1178620753812_1178623592471.htm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吳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5 月 2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