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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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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5/2008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含 磁 鐵 玩 具 的 標 籤 規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3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5/2008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最 近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, 要 求 成 員 國 在 含 磁 鐵 的 玩 具 上 附 上 警 告 字 句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8/329/EC ( " 該 決 議 " ) 。 該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114:0090:0093:EN:PDF

詳 情

  1. 根 據 該 決 議 ,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確 保 在 共 同 體 市 場 銷 售 或 供 應 的 磁 鐵 玩 具 顯 示 有 關 警 告 字 句 :

    1. 字 眼 如 下 : " 警 告 ﹗ 本 玩 具 含 有 磁 鐵 或 磁 鐵 零 件 。 磁 鐵 在 人 體 內 吸 聚 或 是 吸 附 於 人 體 內 的 金 屬 物 件 上 , 可 導 致 嚴 重 或 致 命 損 傷 。 如 吞 下 或 吸 入 磁 鐵 , 請 立 即 求 診 。 " ; 或

    2. 以 同 樣 簡 單 易 明 的 字 眼 , 清 楚 傳 遞 相 同 的 內 容 。

  2. 警 告 字 句 須 以 清 晰 可 辨 和 易 讀 的 方 式 顯 示 在 包 裝 上 當 眼 之 處 , 否 則 , 該 等 字 句 便 須 夾 附 在 磁 鐵 玩 具 上 , 讓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時 能 夠 看 到 。 警 告 字 句 亦 須 根 據 產 品 銷 售 或 供 應 的 市 場 , 以 有 關 的 歐 盟 成 員 國 法 定 語 文 顯 示 。

  3.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確 保 未 有 顯 示 規 定 警 告 字 句 的 磁 鐵 玩 具 , 自 2008 年 7 月 21 日 起 禁 止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或 供 應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吳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4 月 30 日

*
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