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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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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7/2008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食 物 的 營 養 和 健 康 聲 稱 規 例 的 修 訂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 月 1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9 / 2007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議 會 與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一 項 規 例 , 就 涉 及 兒 童 成 長 與 健 康 的 健 康 聲 稱 的 過 渡 措 施 , 修 訂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4/2006 號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09/2008 號 (" 該 規 例 ")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039:0014:0015:EN: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根 據 該 規 例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應 制 定 過 渡 措 施 , 用 於 200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已 按 照 國 家 條 文 使 用 , 涉 及 兒 童 成 長 與 健 康 的 健 康 聲 稱 。 如 在 2008 年 1 月 19 日 前 已 就 上 述 聲 稱 提 出 批 准 使 用 的 申 請 , 則 可 繼 續 使 用 該 等 聲 稱 , 直 至 獲 得 批 准 為 止 。 經 評 估 以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將 會 通 過 決 議 , 採 納 核 准 使 用 的 健 康 聲 稱 一 覽 表 。 如 有 關 聲 稱 不 獲 批 准 使 用 , 則 只 可 在 決 議 通 過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繼 續 沿 用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吳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3 月 6 日

 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