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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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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48/2008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將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所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事 宜 的 覆 核 結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1 月 2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69/2006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維 持 將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所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055:0001:0005:EN:PDF

詳 情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6 年 11 月 28 日 展 開 一 項 覆 核 , 以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繼 續 將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所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覆 核 結 果 顯 示 ,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獲 豁 免 遵 守 擴 展 措 施 的 公 司 正 迴 避 繳 交 反 傾 銷 稅 , 但 卻 不 可 能 完 全 排 除 會 再 次 出 現 迴 避 有 關 措 施 的 情 況 。 因 此 ,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維 持 經 擴 展 的 反 傾 銷 稅 措 施 , 以 確 保 針 對 單 車 的 主 要 措 施 ( 即 反 傾 銷 稅 ) 有 效 執 行 。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根 據 一 項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歐 盟 理 事 會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將 對 進 口 單 車 所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增 加 至 48.5% , 並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實 施 五 年 。 不 過 , 歐 盟 的 單 車 裝 嵌 商 如 能 證 明 其 裝 嵌 業 務 沒 有 迴 避 歐 盟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單 車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, 便 可 申 請 豁 免 此 擴 展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鄧 裕 謙 代 行 )

2008 年 2 月 2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