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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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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0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關 於 在 食 物 添 加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質 的 規 例

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就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質 通 過 規 例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5/2006 號 (" 該 規 例 ")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該 規 例 開 列 有 關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i )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; 和 ii ) 若 干 其 他 物 質 的 條 文 , 惟 不 包 括 指 示 2002/46/EC 內 所 涵 蓋 的 補 助 食 品 。

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

  1. 只 有 該 規 例 附 件 I 所 列 的 維 他 命 與 / 或 礦 物 質 , 方 可 以 附 件 II 所 列 的 維 他 命 配 方 與 礦 物 物 質 的 形 式 加 入 食 物 之 內 。 根 據 該 規 例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將 會 指 明 維 他 命 配 方 與 礦 物 質 的 純 度 準 則 ; 容 許 在 食 物 中 存 在 的 維 他 命 或 礦 物 質 的 最 高 分 量 ; 以 及 任 何 限 制 或 禁 止 在 某 種 食 物 或 某 類 食 物 內 添 加 特 定 維 他 命 或 礦 物 質 的 條 件 。 現 時 , 未 經 處 理 的 食 物 , 例 如 水 果 、 蔬 菜 、 肉 類 、 家 禽 和 魚 ; 以 及 酒 精 含 量 達 1.2% ( 以 容 量 計 ) 以 上 的 飲 品 ( 若 干 葡 萄 酒 產 品 除 外 ) , 均 不 得 添 加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。 有 關 已 添 加 維 他 命 與 礦 物 質 的 食 物 的 標 籤 、 陳 述 或 廣 告 條 文 , 亦 載 於 該 規 例 第 7 條 。

若 干 其 他 物 質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該 規 例 所 列 程 序 , 指 明 在 食 物 中 加 入 維 他 命 及 礦 物 質 以 外 的 若 干 物 質 的 條 件 。 當 中 包 括 禁 用 和 在 指 定 條 件 下 容 許 加 入 的 限 用 物 質 的 清 單 。 詳 情 開 列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III 。

生 效

  1. 該 規 例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前 推 出 市 場 或 加 上 標 籤 但 未 能 符 合 該 規 例 的 食 物 , 可 繼 續 銷 售 直 至 食 用 有 效 日 期 屆 滿 為 止 , 但 以 2009 年 7 月 31 日 為 限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1 月 1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