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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9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關 於 食 物 的 營 養 和 健 康 聲 稱 的 規 例

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規 例 , 指 出 使 用 關 於 食 物 的 營 養 和 健 康 聲 稱 的 條 件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924/2006 號 (" 該 規 例 ")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該 規 例 開 列 使 用 食 物 的 營 養 和 健 康 聲 稱 的 條 文 , 以 協 調 歐 盟 成 員 國 採 取 的 措 施 , 並 確 保 消 費 者 得 到 高 度 保 障 。 該 規 例 適 用 於 商 業 通 訊 上 作 出 的 營 養 和 健 康 聲 稱 , 不 論 是 食 物 標 籤 、 陳 述 或 廣 告 。 不 過 , 酒 精 含 量 達 1.2% ( 以 容 量 計 ) 以 上 的 飲 品 , 不 得 作 出 營 養 聲 稱 或 任 何 健 康 聲 稱 , 但 有 關 減 少 酒 精 含 量 或 熱 量 的 營 養 聲 稱 則 除 外 。

營 養 聲 稱

  1. 營 養 聲 稱 是 指 聲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指 該 種 食 物 含 有 特 別 的 有 益 有 營 養 特 質 的 聲 稱 , 包 括 i) 提 供 、 減 慢 或 加 快 提 供 、 或 不 提 供 能 量 ( 熱 值 ) ; 或 ii) 含 有 、 含 有 較 少 或 較 多 、 或 不 含 某 種 營 養 或 其 他 物 質 。 營 養 聲 稱 的 例 子 包 括 " 高 蛋 白 " 、 " 低 脂 " 、 " 無 糖 " 等 。
  2. 只 有 開 列 於 該 規 例 附 件 中 , 並 符 合 附 件 內 相 關 條 件 的 營 養 聲 稱 , 方 允 許 使 用 。

健 康 聲 稱

  1. 健 康 聲 稱 是 指 聲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某 類 食 物 、 某 種 食 物 或 食 物 中 的 成 分 與 健 康 存 在 關 係 。 健 康 聲 稱 必 須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, 才 會 允 許 使 用 :

    i) 指 出 多 元 及 均 衡 飲 食 和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的 重 要 性 的 聲 明 ;

    ii) 達 到 聲 稱 的 良 好 效 果 所 需 的 食 物 份 量 和 食 用 模 式 ;

    ii) 向 應 避 免 食 用 該 食 物 的 人 士 發 出 的 聲 明 ; 以 及

    iii) 不 可 過 量 食 用 的 警 告 。

  2. 不 得 使 用 的 健 康 聲 稱 如 下 :

    i) 表 示 不 食 用 該 食 物 會 影 響 健 康 的 聲 稱 ;

    ii) 提 及 減 輕 體 重 的 速 度 或 幅 度 的 聲 稱 ;

    iii) 在 沒 有 認 可 的 情 況 下 , 提 及 個 別 醫 生 或 健 康 專 家 及 其 他 有 關 連 者 的 推 薦 。

  3. 除 了 該 等 指 稱 能 減 低 患 病 風 險 的 健 康 聲 稱 外 , 歐 洲 委 員 會 將 會 在 2010 年 1 月 31 日 前 通 過 包 含 獲 核 准 使 用 的 聲 稱 和 所 有 必 要 使 用 條 件 的 一 覽 表 。 該 等 聲 稱 無 須 經 過 授 權 程 序 便 可 使 用 。
  4. " 減 低 疾 病 風 險 聲 稱 " 為 聲 明 、 表 示 或 暗 示 食 用 某 類 食 物 、 某 種 食 物 或 食 物 中 的 成 分 能 大 大 減 低 患 上 某 種 人 類 疾 病 的 風 險 因 素 的 健 康 聲 稱 。 該 等 聲 稱 必 須 通 過 批 准 程 序 , 才 可 與 必 要 使 用 條 件 , 同 列 於 獲 核 准 使 用 的 聲 稱 的 一 覽 表 。 批 准 程 序 載 於 該 規 例 。 有 關 聲 稱 一 經 加 入 一 覽 表 內 , 所 有 食 物 經 營 者 均 可 使 用 。

生 效

  1. 該 規 例 由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前 推 出 市 場 或 加 上 標 籤 但 未 能 符 合 該 規 例 的 食 物 , 可 繼 續 銷 售 直 至 食 用 有 效 日 期 屆 滿 為 止 , 但 以 2009 年 7 月 31 日 為 限 。 根 據 該 規 例 , 食 物 的 標 籤 、 陳 述 或 廣 告 上 的 商 標 或 商 品 名 稱 亦 可 解 釋 作 為 營 養 或 健 康 聲 稱 。 如 這 些 商 標 或 商 品 名 稱 不 符 合 該 規 例 , 仍 可 繼 續 銷 售 直 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 為 止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1 月 1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