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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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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3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限 制 若 干 染 髮 劑 化 學 品 的 使 用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8 月 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4/2006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限 制 若 干 染 髮 劑 化 學 品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07/54/EC ( " 有 關 指 示 " ) 。 有 關 指 示 可 經 由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226/l_22620070830en00210027.pdf

詳 情

  1.  
  2.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須 禁 止 使 用 85 種 染 髮 劑 化 學 品 , 一 些 其 他 染 髮 劑 化 學 品 的 使 用 亦 須 受 若 干 條 件 的 限 制 。 有 關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該 指 示 的 附 件 第 (1) 和 (2) 條 。 指 示 的 條 款 將 於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 生 效 。
     
  3. 此 外 , 就 建 議 禁 止 使 用 49 種 染 髮 劑 , 委 員 會 正 進 行 公 眾 咨 詢 。 有 關 人 士 , 包 括 成 員 國 、 生 產 商 、 相 關 業 界 和 消 費 者 組 織 , 可 就 建 議 禁 令 的 潛 在 影 響 提 交 相 關 意 見 和 資 料 。 公 眾 咨 詢 的 期 限 為 2007 年 10 月 10 日 。 有 關 公 眾 咨 詢 的 詳 情 , 以 及 49 種 建 議 禁 止 使 用 的 染 髮 劑 的 列 表 ,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ec.europa.eu/enterprise/cosmetics/doc/consultation_ban_49_2007_08.pdf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吳 兆 文 代 行 )

2007 年 9 月 2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