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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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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2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焦 煤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9/2006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進 口 焦 煤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可 經 由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244/l_24420070919en00030019.pdf

詳 情

  1.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(a) 產 品 :

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704 00 19 ( TARIC 代 碼 2704 00 19 10 ) 。

(b) 稅 率 :

(i) 如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低 於 最 低 進 口 價 , 則 為 最 低 進 口 價 每 噸 227 歐 元 與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差 價 。

(ii) 如 付 運 的 焦 煤 混 合 了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和 直 徑 80 毫 米 或 以 下 的 塊 狀 焦 煤 , 除 非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的 數 量 判 定 為 佔 該 批 混 合 貨 品 整 體 乾 燥 淨 重 不 到 20% , 否 則 反 傾 銷 稅 亦 應 施 用 。

(iii) 假 若 貨 品 在 進 入 共 同 體 前 經 已 損 壞 , 因 而 須 調 整 已 繳 或 應 繳 價 格 以 決 定 完 稅 價 值 , 則 最 低 進 口 價 將 按 已 繳 或 應 繳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率 加 以 扣 減 。
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07 年 9 月 20 日 ( 該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將 適 用 六 個 月 ) 。
(d) 稅 項 的 徵 收 :

提 取 所 述 產 品 在 共 同 體 自 由 流 通 , 必 須 繳 交 相 等 於 臨 時 稅 額 的 保 證 金 。

(e) 提 出 意 見 的 限 期 :

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7 年 9 月 20 日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, 要 求 歐 洲 委 員 會 披 露 通 過 該 規 例 所 依 據 的 重 要 事 項 和 考 慮 因 素 、 以 書 面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, 以 及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鄧 裕 謙 代 行 )

2007 年 9 月 1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。 《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》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,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