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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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2/11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9/2007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有 關 設 計 供 若 干 電 壓 限 度 內 使 用 的 電 動 設 備 的 指 示
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取 代 有 關 設 計 供 若 干 電 壓 限 度 內 使 用 的 電 動 設 備 的 指 示 73/23/EEC 。 詳 情 載 於 指 示 2006/95/EC (" 該 指 示 ") , 有 關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詳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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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該 指 示 條 文 規 限 的 電 動 設 備 , 包 括 設 計 供 電 壓 額 定 值 介 乎 50 至 1000 伏 特 之 間 的 交 流 電 使 用 ; 以 及 設 計 供 介 乎 75 至 1500 伏 特 之 間 的 直 流 電 使 用 的 任 何 設 備 , 但 該 指 示 附 件 II 所 列 者 除 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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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據 該 指 示 , 歐 盟 成 員 國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, 以 確 保 有 關 電 動 設 備 是 按 歐 洲 共 同 體 現 時 在 安 全 事 務 上 實 施 的 良 好 工 程 規 範 所 製 造 , 然 後 方 可 以 推 出 市 場 。 該 等 適 當 的 措 施 包 括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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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 合 協 調 標 準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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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無 協 調 標 準 , 則 須 符 合 電 動 設 備 批 准 規 則 國 際 委 員 會 (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Rules for the Approval of Electrical Equipment(CEE)) 或 歐 盟 接 受 的 國 際 電 工 技 術 委 員 會 (IEC) 的 安 全 規 定 ; 或
- 如 i) 和 ii) 項 皆 無 , 須 符 合 歐 盟 成 員 國 實 施 的 標 準 的 相 關 規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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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 合 協 調 標 準 ;
i) 和 ii) 的 一 覽 表 刊 登 於 歐 盟 官 方 刊 物 。
- 電 動 設 備 推 出 市 場 前 , 必 須 貼 上 "CE" 標 誌 , 以 證 明 設 備 符 合 該 指 示 的 規 定 。
查 詢
-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2007 年 1 月 11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