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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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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優 良 製 造 規 範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2 月 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3/2005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關 於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的 規 例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2023/2006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根 據 關 於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規 例 第 1935/2004 號 , 物 料 及 物 品 須 按 照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生 產 , 務 求 在 正 常 或 可 預 見 的 使 用 情 況 下 , 這 些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構 成 物 所 轉 移 至 食 品 的 份 量 , 不 會 達 到 可 以 危 害 人 類 健 康 的 程 度 、 令 食 品 成 分 出 現 不 能 接 受 的 改 變 、 或 令 食 品 的 感 官 鑑 定 特 徵 變 差 。 雖 然 個 別 行 業 已 制 定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, 但 仍 有 些 行 業 尚 未 做 妥 。 為 確 保 統 一 ,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公 布 適 用 於 所 有 行 業 和 所 有 生 產 階 段 的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。 詳 情 載 於 該 規 例 。
  2. 此 外 , 該 規 例 的 附 件 亦 就 涉 及 印 刷 墨 水 和 印 刷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工 序 的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, 訂 有 詳 細 規 則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