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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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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1/2007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為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訂 最 高 水 平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7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36/2005 號 。 最 近 , 歐 洲 委 員 會 採 納 一 項 規 例 , 取 代 關 於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水 平 的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466/2001 號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81/2006 號 ( " 該 規 例 " )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 
  2. 該 規 例 旨 在 保 障 公 眾 衞 生 和 確 保 污 染 物 維 持 在 毒 理 學 上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。 該 規 例 訂 明 該 規 例 附 件 所 載 若 干 食 品 內 污 染 物 的 最 高 水 平 。 受 管 制 的 污 染 物 種 類 包 括 :
    1. 硝 酸 鹽 ;
       
    2. 霉 菌 毒 素 ;
       
    3. 金 屬 ( 包 括 鉛 、 鎘 、 汞 和 無 機 錫 ) ;
       
    4. 三 氯 丙 醇 ( 3-MCPD ) ;
       
    5. 二 噁 英 和 多 氯 聯 苯 ; 以 及
       
    6. 多 環 芳 烴 。

此 外 , 該 規 例 亦 訂 有 關 於 花 生 及 其 衍 生 製 品 、 堅 果 、 乾 果 、 玉 蜀 黍 、 穀 物 和 生 菜 的 特 定 條 文 。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該 規 例 第 4-6 條 。

  1. 除 該 規 例 特 別 指 明 者 外 , 有 關 規 定 會 於 2007 年 3 月 1 日 起 實 施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潘 廸 美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保 加 利 亞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羅 馬 尼 亞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