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/1/2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

本 署 曾 分 別 於 2005 年 3 月 23 日 和 12 月 2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1/2005 號 和 第 553/2005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Huvis Sichuan ( " 申 請 人 " )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2 月 26 日 展 開 該 項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聲 稱 , 它 是 在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運 作 , 而 且 是 於 據 以 訂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調 查 期 ( 即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) 過 後 , 才 開 始 將 有 關 產 品 輸 往 歐 盟 , 再 者 它 與 受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規 管 的 出 口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係 。
  2. 在 審 核 有 關 證 據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理 由 支 持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以 決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在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運 作 或 符 合 享 有 個 別 稅 率 的 規 定 。 因 此 , 撤 銷 對 由 申 請 人 生 產 的 進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。 這 些 進 口 產 品 須 由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接 受 登 記 , 為 期 九 個 月 , 以 便 當 覆 核 結 果 證 實 上 述 申 請 人 確 有 參 與 傾 銷 , 可 向 它 追 收 反 傾 銷 稅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:
(a) 規 例 生 效 日 期 2006 年 2 月 26 日
(b) 產 品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, 未 粗 梳 、 精 梳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, 以 供 紡 紗 用 , 現 時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5503 20 00 ( 此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計 40 日 內 , 以 書 面 向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, 遞 交 問 卷 回 覆 和 提 供 證 據 。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在 上 述 期 間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參 與 調 查 的 有 關 人 士 , 可 於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選 擇 美 國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的 第 三 國 家 , 是 否 適 合 據 以 確 定 中 國 內 地 的 正 常 價 值 ,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提 交 意 見 。

市 場 經 濟 地 位 申 請 須 連 同 充 分 證 明 , 在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計 21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所 有 遞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書 信 及 文 件 均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( 並 非 電 子 形 式 , 除 非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郵 寄 地 址 如 下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圖 文 傳 真 : (32-2)295 65 05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2005 年 3 月 18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切 段 短 纖 維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9.7% ( 個 別 公 司 除 外 , 稅 率 由 4.9% 至 26.3% 不 等 ) 。 此 外 ,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於 2005 年 12 月 22 日 就 低 熔 聚 酯 切 段 短 纖 維 不 應 納 入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所 涵 蓋 的 產 品 範 圍 ,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 段 所 述 的 有 關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427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曾 婉 琪 代 行 )

何 靜 宜 ( 代 署 )

2006 年 3 月 10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