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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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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CR EIC 230/1/5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1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歐 盟 擴 大 後 劃 一 關 稅 和 反 傾 銷 措 施

兩 個 新 成 員 國 (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) 將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歐 盟 。 這 兩 個 新 成 員 國 加 入 歐 盟 後 , 會 使 其 貿 易 制 度 與 歐 盟 的 貿 易 制 度 一 致 。 與 香 港 利 益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範 疇 , 包 括 劃 一 關 稅 和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
詳 情

  1.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與 歐 盟 順 利 完 成 入 盟 談 判 後 , 在 盧 森 堡 簽 訂 《 入 盟 條 約 》 ( Treaty of Accession ) , 條 約 經 全 部 25 個 現 有 成 員 國 和 兩 個 準 成 員 國 確 認 後 ,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會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入 盟 。 由 該 日 起 ,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會 採 用 歐 盟 的 共 同 商 貿 政 策 , 包 括 共 同 關 稅 , 以 及 保 護 貿 易 措 施 , 例 如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
劃 一 關 稅

  1. 由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, 歐 盟 的 共 同 關 稅 會 適 用 於 新 成 員 國 。 就 香 港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的 主 要 本 地 出 口 而 言 , 現 時 大 部 分 產 品 類 別 的 關 稅 稅 率 , 都 較 歐 盟 為 高 。 整 體 而 言 , 新 成 員 國 在 採 用 共 同 關 稅 後 , 香 港 輸 往 這 些 國 家 的 本 地 出 口 須 繳 付 的 關 稅 總 額 將 會 降 低 。

實 施 歐 盟 現 行 的 反 傾 銷 措 施

  1. 該 兩 個 新 成 員 國 加 入 歐 盟 後 , 現 正 生 效 的 歐 盟 反 傾 銷 措 施 ** 會 自 動 擴 展 至 新 成 員 國 。 根 據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06 年 12 月 7 日 發 出 的 公 告 ( 該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) , 產 品 輸 往 歐 盟 的 第 三 國 家 出 口 商 , 只 要 提 交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在 歐 盟 擴 大 後 市 場 情 況 有 變 , 便 可 就 任 何 擴 展 後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要 求 覆 核 。 有 關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展 開 正 在 進 行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, 如 在 調 查 完 成 後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, 該 措 施 便 適 用 於 全 部 27 個 成 員 國 的 進 口 產 品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瀏 覽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歐 盟 擴 大 貿 易 保 障 的 網 頁 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issues/respectrules/tdi_enlarg/index_en.htm) , 參 閱 更 詳 細 資 料 。
     
  2.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與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服 務 台 聯 絡 , 查 詢 關 於 反 傾 銷 的 事 宜 ( 服 務 台 的 聯 絡 方 法 , 請 瀏 覽 歐 洲 委 員 會 網 頁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issues/respectrules/tdi_enlarg/contacts.htm) 。

輸 往 新 成 員 國 的 本 地 出 口

  1. 香 港 與 兩 個 新 成 員 國 的 貿 易 量 不 算 大 。 在 2006 年 首 10 個 月 , 香 港 輸 往 保 加 利 亞 和 羅 馬 尼 亞 的 本 地 出 口 總 值 為 2,680 萬 港 元 , 相 等 於 香 港 輸 往 現 時 25 個 歐 盟 成 員 國 的 本 地 出 口 總 值 的 0.11% ( 或 輸 往 全 球 的 本 地 出 口 總 值 的 0.02% )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王 國 彪 代 行 )

隨 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12 月 1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** 歐 盟 現 時 沒 有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產 品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