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47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- 終 止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3 月 1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/2006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聯 盟 部 長 理 事 會 ( 歐 盟 理 事 會 ) 公 布 規 例 , 終 止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有 關 覆 核 乃 由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合 成 切 段 短 纖 維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所 引 發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 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生 產 商 Huvis Sichuan ( " 申 請 人 " )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2 月 26 日 展 開 該 項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聲 稱 , 它 於 據 以 訂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原 先 調 查 期 間 ( 即 20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) , 並 無 將 有 關 產 品 輸 往 共 同 體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審 核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表 面 證 據 後 , 認 為 有 足 夠 理 由 支 持 展 開 覆 核 。 覆 核 展 開 後 , 對 由 申 請 人 生 產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即 告 撤 銷 , 但 申 請 人 生 產 的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由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須 向 共 同 體 海 關 進 行 登 記 。
  2. 歐 洲 委 員 會 發 現 申 請 人 與 一 間 部 分 由 國 家 擁 有 的 內 地 生 產 商 有 關 連 , 而 該 生 產 商 於 原 先 調 查 期 間 曾 經 生 產 有 關 產 品 , 但 當 時 並 無 參 與 調 查 , 而 在 是 次 覆 核 調 查 中 , 該 相 關 的 生 產 商 亦 並 無 參 與 。 由 於 該 間 與 申 請 人 有 關 連 的 生 產 商 並 無 參 與 調 查 , 歐 洲 委 員 會 無 法 確 定 申 請 人 的 個 別 傾 銷 幅 度 與 據 以 訂 定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原 先 調 查 所 確 立 的 其 他 傾 銷 幅 度 有 實 質 的 分 別 。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,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終 止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並 就 2006 年 2 月 26 日 起 登 記 的 進 口 產 品 向 申 請 人 追 收 適 用 的 反 傾 銷 稅 。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2005 年 3 月 18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酯 切 段 短 纖 維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9.7% ( 個 別 公 司 除 外 , 該 等 公 司 的 稅 率 由 4.9% 至 26.3% 不 等 ) 。 此 外 , 歐 洲 委 員 會 亦 於 2005 年 12 月 22 日 就 低 熔 聚 酯 切 段 短 纖 維 不 應 納 入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所 涵 蓋 的 產 品 範 圍 ,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( 王 國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11 月 13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