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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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CR EIC 230/2/3/1/18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8/2006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終 止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進 口 可 記 錄 數 碼 多 功 能 光 碟 的 反 傾 銷 程 序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5 月 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2/2006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公 布 一 項 決 議 , 宣 布 終 止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進 口 可 記 錄 數 碼 多 功 能 光 碟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。 該 決 議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 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詳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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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 洲 委 員 會 應 Committee of European CD-R and DVD+/-R Manufacturers 的
投 訴 , 在 2005 年 8 月 6 日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進 口 可 記 錄 數 碼 多 功 能 光 碟 展 開 反 傾 銷 程 序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06 年 5 月 5 日 , 即 徵 收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的 限 期 前 , 決 定 在 完 成 調 查 之 前 , 不 會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可 記 錄 數 碼 多 功 能 光 碟 徵 收 任 何 反 傾 銷 稅 。 - 雖 然 歐 洲 委 員 會 聲 稱 證 實 到 存 在 傾 銷 情 況 和 因 傾 銷 而 引 致 的 損 害 , 但 歐 洲 委 員 會 考 慮 到 , 如 在 這 個 個 案 中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, 會 對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商 、 分 銷 商 、 零 售 商 和 消 費 者 構 成 實 質 的 負 面 影 響 , 卻 不 會 對 共 同 體 工 業 有 重 大 的 益 處 。 因 此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, 為 共 同 體 利 益 着 想 , 有 充 分 理 由 不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, 並 終 止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進 口 可 記 錄 數 碼 多 功 能 光 碟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。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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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王 國 彪 代 行 )
2006 年 10 月 24 日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註 :
-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