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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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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6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對 銷 售 和 棄 置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的 管 制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指 示 , 對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的 銷 售 和 棄 置 事 宜 進 行 管 制 。 該 指 示 旨 在 盡 量 減 少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指 示 2006/66/EC ( " 該 指 示 " ) 。 該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隨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該 指 示 禁 止 含 有 害 物 質 的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, 並 就 電 池 或 蓄 電 池 的 標 籤 、 收 集 、 處 理 、 循 環 再 用 和 棄 置 等 事 宜 訂 明 規 則 。 對 香 港 生 產 商 或 出 口 商 造 成 影 響 的 條 文 包 括 :
    1. 禁 止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所 有 含 汞 量 超 過 重 量 0.0005% 的 電 池 或 蓄 電 池 ( 含 汞 量 不 超 過 重 量 2% 的 鈕 型 電 芯 除 外 ) 和 含 鎘 量 超 過 重 量 0.002% 的 便 攜 式 電 池 或 蓄 電 池 ( 用 於 緊 急 和 警 報 系 統 、 醫 療 設 備 或 無 線 電 動 工 具 的 便 攜 式 電 池 除 外 ) ;
    2. 須 制 定 適 當 的 廢 電 池 和 廢 蓄 電 池 收 集 計 劃 。 收 集 計 劃 不 應 涉 及 向 最 終 使 用 者 收 取 任 何 費 用 , 但 可 與 電 器 及 電 子 設 備 廢 料 的 收 集 計 劃 一 同 進 行 。 生 產 商 須 承 擔 該 等 計 劃 的 費 用 ;
    3. 製 造 商 在 設 計 電 子 產 品 時 , 須 確 保 廢 電 池 和 廢 蓄 電 池 可 易 於 卸 除 。 產 品 須 隨 附 指 示 , 說 明 如 何 卸 除 廢 電 池 和 廢 蓄 電 池 ;
    4. 生 產 商 須 就 廢 電 池 和 廢 蓄 電 池 的 處 理 和 循 環 再 用 制 定 計 劃 。 該 指 示 的 附 件 III 載 列 了 處 理 和 循 環 再 用 規 定 的 詳 情 ;
    5.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的 生 產 商 須 要 註 冊 , 但 生 產 數 量 少 的 生 產 商 可 獲 豁 免 ; 以 及
    6. 該 指 示 訂 明 , 所 有 電 池 、 蓄 電 池 和 蓄 電 池 組 上 均 須 以 可 見 、 可 閱 讀 和 不 能 擦 掉 的 形 式 印 上 " 分 開 收 集 " 的 標 記 。
       
  2.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於 2008 年 9 月 26 日 或 之 前 , 實 施 遵 行 該 指 示 所 需 的 國 家 法 律 、 規 例 和 行 政 條 文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50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吳 家 豪 代 行 )

2006 年 9 月 2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