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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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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7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豁 免 若 干 商 號 繳 付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徵 收 的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、 若 干 商 號 不 再 獲 准 暫 緩 繳 付 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和 正 在 審 查 其 豁 免 申 請 的 商 號 最 新 名 單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8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9/2005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一 項 決 議 , 宣 布 豁 免 若 干 商 號 繳 付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徵 收 的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、 若 干 商 號 不 再 獲 准 暫 緩 繳 付 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, 以 及 正 在 審 查 其 豁 免 申 請 的 商 號 最 新 名 單 。 該 決 議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 
  2. 根 據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歐 盟 理 事 會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將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的 30.6%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擴 展 至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類 進 口 單 車 零 件 。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增 加 至 48.5% , 並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實 施 五 年 。 不 過 , 歐 盟 的 單 車 裝 嵌 商 如 能 證 明 其 裝 嵌 業 務 沒 有 迴 避 歐 盟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單 車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, 便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。
     
  3. 歐 洲 委 員 會 研 究 申 請 豁 免 繳 付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的 若 干 商 號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, 認 為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用 於 裝 嵌 業 務 的 零 件 的 價 值 , 低 於 此 等 裝 嵌 業 務 中 所 使 用 零 件 總 值 的 60% 。 因 此 ,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豁 免 該 等 商 號 繳 付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。 有 關 商 號 和 其 豁 免 繳 稅 生 效 日 期 , 載 於 該 決 議 第 一 條 表 1 內 。
     
  4. 另 一 方 面 , 若 干 商 號 未 能 符 合 豁 免 標 準 , 因 此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, 對 於 以 往 獲 准 暫 緩 繳 付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的 該 等 商 號 , 不 再 准 許 其 暫 緩 繳 付 該 稅 項 ; 而 以 往 不 獲 准 許 暫 緩 繳 付 該 稅 項 的 商 號 , 則 拒 絕 其 豁 免 申 請 。 有 關 詳 情 , 包 括 涉 及 的 商 號 和 不 再 獲 准 暫 緩 繳 稅 的 生 效 日 期 , 載 於 該 決 議 第 二 條 表 2 和 第 四 條 表 4 內 。
     
  5. 此 外 , 歐 洲 委 員 會 最 近 更 新 了 他 們 正 審 查 其 豁 免 申 請 的 商 號 名 單 , 詳 情 載 於 該 決 議 第 三 條 表 3 。 這 些 商 號 已 獲 准 暫 緩 繳 付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, 直 至 歐 洲 委 員 會 對 其 請 求 作 出 決 定 為 止 。 個 別 商 號 已 於 表 3 內 各 自 所 示 日 期 開 始 暫 緩 繳 付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附 件 ( pdf 格 式 )

2006 年 1 月 21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