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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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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71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氣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2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30/2005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發 出 公 告 , 宣 布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氣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該 公 告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 
  2.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共 同 體 生 產 商 BIC S.A. 的 要 求 , 在 2006 年 9 月 16 日 展 開 該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。 BIC S.A. 代 表 佔 共 同 體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,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總 生 產 量 超 過 50% 的 生 產 商 提 出 要 求 。 該 項 要 求 是 基 於 反 傾 銷 措 施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, 損 害 性 傾 銷 情 況 可 能 會 繼 續 或 再 次 出 現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屆 滿 期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:
(a) 發 出 公 告 日 期 2006 年 9 月 16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, 及 包 含 塑 膠 機 身 的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並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, 分 別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9613 10 00 及 ex 9613 20 90 (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鑑 於 該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人 士 數 目 眾 多 , 歐 洲 委 員 會 可 能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。 為 使 歐 洲 委 員 會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, 以 及 選 取 用 這 方 法 時 的 抽 樣 調 查 對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產 商 或 其 代 表 , 應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明 身 分 , 並 提 供 有 關 公 告 第 5.1(a)(i) 段 要 求 的 資 料 , 包 括 聯 絡 資 料 、 營 業 額 、 公 司 / 聯 營 公 司 的 活 動 、 生 產 量 , 以 及 同 意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內 的 指 示 ( 即 同 意 回 答 問 卷 和 接 受 現 場 調 查 ) 。 這 些 資 料 須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15 日 內 送 達 歐 洲 委 員 會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共 同 體 工 業 、 共 同 體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抽 樣 調 查 選 中 的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進 口 商 、 在 覆 核 要 求 中 遭 點 名 或 曾 參 與 引 致 實 施 目 前 遭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調 查 的 進 口 商 商 會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使 用 者 或 其 商 會 ,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問 卷 , 以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資 料 。

如 歐 洲 委 員 會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, 選 中 的 人 士 須 於 接 獲 通 知 納 入 抽 樣 調 查 日 期 起 計 37 日 內 , 回 答 問 卷 。

有 關 人 士 如 並 無 參 與 引 致 實 施 目 前 遭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調 查 , 應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15 日 內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問 卷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如 希 望 其 申 述 獲 得 考 慮 , 必 須 聯 絡 歐 洲 委 員 會 以 表 明 身 分 , 並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40 日 內 遞 交 意 見 和 問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。 他 們 亦 可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40 日 內 ,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歐 洲 委 員 會 預 期 將 選 擇 巴 西 作 為 市 場 經 濟 國 家 , 就 中 國 內 地 釐 定 正 常 價 值 。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10 日 內 , 就 這 項 選 擇 是 否 合 適 , 提 出 意 見 。

所 有 遞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書 信 及 文 件 均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( 並 非 電 子 形 式 ,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: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圖 文 傳 真 : (32-2)295 65 05

(d) 調 查 時 間 表  : 調 查 會 於 2006 年 9 月 16 日 起 計 15 個 月 內 完 成 。

背 景

  1. 歐 盟 自 1991 年 11 月 29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16.9%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根 據 一 項 覆 核 結 果 ,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修 訂 為 每 個 打 火 機 0.065 歐 元 。 經 過 一 項 反 迴 避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,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擴 展 至 (a) 從 中 國 台 北 託 運 或 源 自 中 國 台 北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; 以 及 (b)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中 國 台 北 或 從 中 國 台 北 託 運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的 若 干 可 再 充 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( 每 個 的 價 值 少 於 0.15 歐 元 ) 。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, 對 有 關 產 品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由 2001 年 9 月 19 日 起 再 延 長 5 年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王 國 彪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9 月 18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