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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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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2/2006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就 從 大 韓 民 國 託 運 硅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大 韓 民 國 ,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展 開 調 查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3 月 13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9/2004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就 從 大 韓 民 國 託 運 硅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大 韓 民 國 ,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, 展 開 調 查 。 該 規 例 亦 規 定 , 從 大 韓 民 國 託 運 的 硅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大 韓 民 國 , 均 須 進 行 登 記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 要 點 如 下 :

(a) 發 出 公 吿 日 期 : 2006 年 4 月 20 日
(b) 產 品 範 圍 : 硅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2804 6900 ( 此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: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向 大 韓 民 國 和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及 出 口 商 / 生 產 商 商 會 、 曾 參 與 引 致 現 行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調 查 的 歐 洲 共 同 體 進 口 商 及 進 口 商 商 會 , 以 及 中 國 內 地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有 關 當 局 發 出 問 卷 , 以 收 集 調 查 所 需 的 資 料 。

有 關 人 士 應 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 起 計 15 日 內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索 取 問 卷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 起 計 40 日 內 , 以 書 面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( 包 括 遞 交 問 卷 回 覆 ) 和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。

所 有 遞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書 信 及 文 件 均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( 並 非 電 子 形 式 ,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) ,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、 電 郵 地 址 、 電 話 號 碼 和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Office : 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圖 文 傳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(d) 進 口 登 記 : 由 2006 年 4 月 21 日 起 , 從 大 韓 民 國 託 運 , 並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804 69 00 ( TARIC 代 碼 2804 69 00 10 ) 的 進 口 硅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大 韓 民 國 , 均 須 由 歐 盟 海 關 當 局 對 其 進 行 登 記 。 登 記 將 於 2006 年 4 月 21 日 起 計 9 個 月 後 屆 滿 。

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況 , 當 局 可 對 從 大 韓 民 國 託 運 的 該 等 進 口 產 品 施 加 適 當 稅 額 的 反 傾 銷 稅 , 並 由 該 等 產 品 的 登 記 日 期 起 徵 收 。

(e)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: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時 若 不 構 成 迴 避 , 可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。

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, 否 則 要 求 豁 免 進 口 登 記 或 措 施 的 大 韓 民 國 生 產 商 應 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 起 計 40 日 內 , 提 出 要 求 並 提 供 充 分 證 據 支 持 。

背 景

  1. 歐 盟 是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在 2002 年 10 月 12 日 展 開 的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3 月 4 日 公 布 規 例 , 維 持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, 而 現 行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9% 。  
     

  2. 在 2006 年 3 月 6 日 , Euro Alliages 代 表 佔 共 同 體 硅 主 要 生 產 量 ( 即 共 同 體 硅 生 產 量 100% ) 的 生 產 商 , 要 求 共 同 體 就 從 大 韓 民 國 轉 運 硅 以 迴 避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取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, 進 行 調 查 。 歐 洲 委 員 會 根 據 有 關 要 求 , 展 開 現 時 的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王 國 彪 代 行 )

2006 年 4 月 20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