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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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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11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0/200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限 制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在 填 充 油 及 輪 胎 中 使 用 和 該 等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銷 售

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管 制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在 填 充 油 及 輪 胎 中 使 用 和 該 等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。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由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該 指 示 的 條 文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指 示 2005/69/EC ( " 該 指 示 " ) 。 該 指 示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為 加 強 保 障 人 類 健 康 和 保 護 環 境 ,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須 限 制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含 量 重 的 填 充 油 和 作 為 填 充 油 的 混 合 物 用 於 生 產 輪 胎 , 以 及 該 等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。 該 指 示 的 適 用 範 圍 涵 蓋 載 客 車 輛 輪 胎 、 輕 型 和 重 型 貨 車 輪 胎 、 供 農 業 用 輪 胎 和 電 單 車 輪 胎 。 該 指 示 規 定 , 如 每 千 克 填 充 油 含 有 多 於 1 毫 克 的 苯 并 [a] 芘 或 含 名 單 所 列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總 量 多 於 10 毫 克 , 均 不 得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和 用 作 生 產 輪 胎 或 輪 胎 部 分 。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製 造 的 輪 胎 和 翻 新 用 胎 面 , 如 含 有 超 出 上 述 含 量 限 制 的 填 充 油 , 均 不 得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。 不 過 , 經 翻 新 輪 胎 如 胎 面 並 未 含 有 超 出 上 述 含 量 限 制 的 填 充 油 , 則 可 豁 免 受 銷 售 限 制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5 年 12 月 2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