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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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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09/200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擴 展 至 從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賓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9 月 16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9/2004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擴 展 至 從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賓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就 指 稱 從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賓 託 運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, 以 迴 避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一 事 , 展 開 調 查 。
     
  2. 根 據 迴 避 反 傾 銷 稅 調 查 的 結 果 ,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由 2005 年 6 月 10 日 起 , 把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( 即 具 有 一 枝 或 以 上 玻 璃 管 , 所 有 照 明 零 件 及 電 子 組 件 安 裝 於 燈 腳 或 和 燈 腳 連 成 一 體 的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539 31 90 )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擴 展 至 從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同 類 進 口 產 品 ,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賓 ( TARIC 代 碼 為 8539 31 90*92 ) 。
     
  3. 有 關 出 口 商 如 有 意 提 交 豁 免 繳 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的 要 求 , 須 填 寫 問 卷 , 讓 歐 洲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豁 免 。 豁 免 繳 交 擴 展 反 傾 銷 稅 的 要 求 , 應 使 用 歐 洲 共 同 體 其 中 一 種 法 定 語 文 以 書 面 提 出 , 並 須 由 申 請 人 授 權 的 代 表 簽 署 。 有 關 要 求 必 須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    European Commission
    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    Directorate B
    Office:J-79 05/17
    B-1049 Brussels
    圖 文 傳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  4.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的 範 圍 擴 展 後 , 對 從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/ 或 菲 律 賓 託 運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( 不 論 是 否 報 稱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賓 ) 的 登 記 規 定 已 經 終 止 。
     
  5. 歐 盟 是 由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一 體 型 電 子 袖 珍 螢 光 燈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66.1% ( 8 間 公 司 除 外 , 稅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6 月 16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