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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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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8/2005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有 關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若 干 進 口 電 子 稱 量 秤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結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8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9/2004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, 根 據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結 果 , 決 定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而 由 兩 間 內 地 公 司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輸 出 的 若 干 進 口 電 子 稱 量 秤 重 徵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反 傾 銷 稅 實 施 後 , 對 由 該 兩 間 公 司 生 產 的 進 口 電 子 稱 量 秤 的 登 記 便 會 終 止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 要 點 如 下 :

(a) 產 品 電 子 稱 量 秤 , 供 零 售 貿 易 用 , 最 大 稱 量 不 超 過 30 公 斤 , 設 有 顯 示 重 量 、 單 位 價 和 應 付 價 的 數 字 顯 示 器 ( 無 論 有 否 包 括 列 印 此 資 料 的 功 能 ) , 一 般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8423 81 50 ( TARIC 代 碼 8423 81 50 10 ) 。
(b) 稅 率 繳 稅 前 在 歐 洲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52.6% 的 個 別 稅 率 , 適 用 於 由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這 兩 間 有 關 內 地 公 司 進 口 的 電 子 稱 量 秤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2005 年 5 月 4 日
( 歐 盟 可 向 於 2004 年 8 月 4 日 起 進 行 登 記 的 進 口 電 子 稱 量 秤 追 收 反 傾 銷 稅 。 )

背 景

  1. 歐 盟 是 由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電 子 稱 量 秤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0.7% ( 三 間 公 司 除 外 , 其 個 別 稅 率 由 0% 至 12.8% 不 等 ) 。
  2. 兩 間 有 關 的 內 地 公 司 Shanghai Excell M & E Enterprise Co., Ltd. 和 Shanghai Adeptech Precision Co., Ltd. ( " 申 請 人 " ) 要 求 進 行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。 申 請 人 聲 稱 , 他 們 是 在 據 以 訂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原 來 調 查 期 ( 1998 年 9 月 1 日 至 1999 年 8 月 31 日 ) 過 後 , 才 開 始 將 有 關 產 品 輸 往 共 同 體 , 而 且 他 們 與 受 反 傾 銷 措 施 規 管 的 中 國 出 口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係 。 為 此 ,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8 月 4 日 展 開 " 新 出 口 商 " 覆 核 , 而 對 由 申 請 人 進 口 的 若 干 電 子 稱 量 秤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因 此 被 廢 除 。 同 時 , 這 些 進 口 產 品 須 在 由 2004 年 8 月 4 日 起 計 的 9 個 月 內 進 行 登 記 , 以 便 當 覆 核 結 果 證 實 上 述 申 請 人 確 有 參 與 傾 銷 時 , 可 向 他 們 追 收 反 傾 銷 稅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5 月 14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