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頁範本路徑
跳至主要內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單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亞洲國際都會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案 編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8/2004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* : 有 關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重 新 調 查 結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7 月 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82/2003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, 根 據 重 新 調 查 結 果 ,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 要 點 如 下 :

(a) 產 品 磺 胺 酸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921 4210 ( TARIC 代 碼 2921 4210 60 ) 。 此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只 供 參 考 用 。
(b) 經 修 訂 的 稅 率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  33.7%
(c) 生 效 日 期 2004 年 2 月 13 日

詳 情

  1. 歐 盟 是 由 2002 年 7 月 26 日 起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,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1% 。
     

  2.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Sorochimie 和 Quimigal 的 投 訴 , 於 2003 年 6 月 26 日 展 開 該 項 重 新 調 查 。 該 兩 名 生 產 商 佔 共 同 體 磺 胺 酸 生 產 量 100% , 他 們 指 稱 現 有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沒 有 引 致 貨 品 在 共 同 體 的 售 價 出 現 足 夠 變 動 。
     

  3. 在 重 新 調 查 之 後 , 歐 洲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的 反 傾 銷 稅 效 用 已 經 消 減 , 加 上 調 查 發 現 傾 銷 差 價 已 增 加 至 33.7% , 而 原 來 的 調 查 確 定 的 傾 銷 差 價 只 為 21% , 因 此 必 須 修 訂 反 傾 銷 稅 的 水 平 , 以 反 映 新 的 傾 銷 差 價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2004 年 3 月 13 日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