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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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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8/2004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有 關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規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5 月 1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4/2001 號 。 其 後 , 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通 過 兩 項 關 於 認 可 和 標 籤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和 飼 料 , 以 及 追 查 和 標 籤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規 例 。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29/2003 和 1830/2003 號 。 兩 項 規 例 的 副 本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 該 兩 項 規 例 會 於 2004 年 4 月 18 日 , 當 歐 盟 備 妥 所 有 實 施 文 件 後 , 才 會 全 面 施 行 。

詳 情

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29/2003 號  - 有 關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和 飼 料 的 規 例 ( 見 附 件 I (pdf 格 式 ) )

  1. 這 項 規 例 開 列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和 飼 料 的 認 可 程 序 和 標 籤 規 定 。 規 定 的 要 點 如 下 :

    1. 認 可 程 序 : 除 非 取 得 認 可 , 否 則 任 何 人 士 均 不 得 把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和 飼 料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。 該 規 例 詳 列 了 申 請 程 序 和 條 件 。 有 關 當 局 給 予 的 認 可 適 用 於 整 個 共 同 體 , 有 效 期 10 年 , 並 可 續 期 10 年 。
       

    2. 標 籤 規 定 : 為 了 讓 使 用 者 可 在 知 悉 有 關 資 料 後 才 作 出 選 擇 ,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和 飼 料 須 符 合 特 定 的 標 籤 規 定 。 標 籤 須 註 明 有 關 產 品 由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構 成 、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成 分 或 以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製 成 , 亦 須 列 出 有 關 產 品 性 質 和 特 徵 的 適 當 資 料 。 含 有 微 量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物 質 的 產 品 , 如 果 只 是 偶 然 夾 雜 基 因 改 造 物 質 或 技 術 上 難 以 避 免 , 則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標 籤 規 定 。

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830/2003 號  - 有 關 追 查 和 標 籤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的 規 例 ( 見 附 件 II (pdf 格 式 ) )

  1. 這 項 規 例 為 追 查 和 標 籤 由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構 成 或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成 分 的 產 品 , 以 及 追 查 以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製 成 的 食 品 和 飼 料 產 品 訂 立 框 架 。 規 例 的 要 點 如 下 :

    1. 追 查 規 定 : 經 營 者 須 記 錄 基 因 改 造 產 品 在 生 產 的 所 有 階 段 和 分 銷 鏈 中 的 轉 移 情 況 。 在 整 個 分 銷 鏈 中 , 他 們 都 須 把 基 因 改 造 產 品 的 具 體 資 料 傳 送 給 下 一 個 經 營 者 。 此 外 , 經 營 者 應 訂 立 制 度 和 劃 一 的 程 序 , 以 保 存 有 關 資 料 和 辨 識 5 年 內 每 宗 交 易 中 提 供 和 取 得 產 品 人 士 的 身 分 。
       

    2. 標 籤 規 定 : 由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構 成 或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成 分 的 產 品 , 經 營 者 須 遵 守 為 預 先 包 裝 和 非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而 訂 立 的 特 定 標 籤 規 定 , 標 明 有 關 產 品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成 分 。

查 詢

  1.  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4 年 2 月 27 日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