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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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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07/2004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3 月 4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6/2004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( pdf 格 式 )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參 考 。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
(a) 產 品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,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標 準 1628-5 , 黏 度 值 為 每 克 78 毫 升 或 以 上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3907 60 20 。
(b) 稅 率 每 公 噸 184 歐 元 ( 八 間 公 司 除 外 , 個 別 稅 率 由 每 公 噸 0 歐 元 至 184 歐 元 不 等 ) 。
(c) 生 效 日 期

2004 年 8 月 20 日

(d) 臨 時 稅 項 的 徵 收 以 2004 年 2 月 22 日 起 徵 收 的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, 將 按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確 定 徵 收 。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如 超 過 確 定 稅 率 , 則 差 額 可 獲 退 回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
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2004 年 8 月 25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國 、 丹 麥 、 愛 沙 尼 亞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匈 牙 利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脫 維 亞 、 立 陶 宛 、 盧 森 堡 、 馬 耳 他 、 荷 蘭 、 波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、 斯 洛 文 尼 亞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