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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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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7/200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有 關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產 品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結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2 年 6 月 2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7/02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, 根 據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結 果 ,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若 干 進 口 產 品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。 有 關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及 產 品 的 詳 情 概 述 於 附 件 1(pdf 格 式 ) 。 公 布 該 等 覆 核 結 果 的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2 至 4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2 年 6 月 13 日 自 行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以 研 究 若 干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適 合 程 度 。 該 等 反 傾 銷 措 施 是 採 用 特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形 式 , 沒 有 顧 及 進 口 貨 品 進 入 共 同 體 自 由 流 通 前 已 損 壞 的 情 況 。
     

  2. 歐 盟 理 事 會 根 據 有 關 覆 核 的 結 果 , 決 定 如 果 貨 品 在 自 由 流 通 前 已 損 壞 , 因 而 須 調 整 實 際 繳 付 或 須 付 價 格 , 以 決 定 海 關 價 值 , 則 特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額 將 按 實 際 繳 付 或 須 付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率 , 加 以 扣 減 。 此 舉 目 的 是 要 避 免 徵 收 過 高 的 反 傾 銷 稅 。 有 關 修 訂 已 於 2003 年 1 月 31 日 實 施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
2003 年 2 月 28 日

附 件 2 至 4 ( 附 件 2, 附 件 3 附 件 4)pdf 格 式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