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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 enquiry@tid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/2003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關 於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指 示

歐 洲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, 綜 合 關 於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規 則 。 該 等 措 施 的 目 的 , 是 確 保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製 成 品 , 其 構 成 物 轉 移 至 食 品 的 分 量 , 不 得 達 到 可 以 危 害 人 類 健 康 或 令 食 品 成 分 出 現 不 能 接 受 改 變 的 程 度 。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02/72/EC ( " 該 指 示 " ) 。 該 指 示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有 關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措 施 於 1990 年 訂 立 。 鑑 於 這 些 措 施 曾 作 多 次 修 訂 , 故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該 指 示 , 以 提 供 一 套 關 於 有 關 產 品 的 綜 合 規 則 , 使 規 則 的 內 容 更 清 晰 和 有 條 理 。 這 些 規 則 已 經 生 效 ( 下 文 第 (c) 、 (d) 和 (g) 項 指 明 的 規 則 除 外 ) 。 該 指 示 的 要 點 扼 述 如 下 :

    1. 該 指 示 適 用 於 製 成 品 預 期 會 與 或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和 其 部 分 。 這 些 物 料 及 物 品 應 只 含 塑 膠 , 或 由 兩 層 或 兩 層 以 上 物 料 組 成 , 而 每 層 物 料 只 含 塑 膠 , 並 以 接 合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連 接 在 一 起 ;
       

    2.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構 成 物 轉 移 至 食 品 的 分 量 , 以 該 物 料 或 物 品 表 面 面 積 計 算 , 不 得 超 過 每 平 方 分 米 10 毫 克 。 就 塞 帽 或 類 似 密 封 裝 置 等 物 品 而 言 , 容 許 限 度 則 較 高 , 以 每 千 克 食 品 計 , 容 許 釋 放 60 毫 克 構 成 物 ;
       

    3. 該 指 示 附 件 II 載 有 可 用 於 製 造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單 體 和 起 始 物 質 的 清 單 。 附 件 II 的 B 部 分 所 載 物 質 ,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;
       

    4. 該 指 示 附 件 III 載 有 可 用 於 生 產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的 添 加 劑 的 不 完 整 清 單 , 以 及 這 些 添 加 劑 的 使 用 限 制 及 / 或 規 範 。 就 附 件 III 的 B 部 分 所 載 物 質 而 言 , 特 定 轉 移 限 度 由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;
       

    5. 只 有 該 指 示 附 件 IV 載 列 的 以 細 菌 發 酵 方 法 生 產 的 產 品 , 才 可 用 於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用 途 ;
       

    6. 鑑 於 潛 在 責 任 問 題 , 在 零 售 階 段 以 外 的 銷 售 階 段 , 預 期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, 須 附 有 書 面 聲 明 。 不 過 , 這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因 為 其 性 質 而 明 顯 會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塑 膠 物 料 及 物 品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7. 該 指 示 附 件 VII 的 A 部 分 所 載 有 關 本 事 宜 的 先 前 指 示 予 以 廢 除 , 但 附 件 VII 的 B 部 分 所 載 有 關 成 員 國 制 定 該 指 示 成 為 其 國 家 法 律 並 落 實 執 行 的 限 期 , 則 不 受 影 響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3 年 2 月 18 日
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  •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