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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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EIC 230/2/3/2/13
執 事 先 生 :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6/2003 號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對 甲 酚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
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3 月 2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0/2003 號 。 其 後 ,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,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對 甲 酚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。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( pdf 格 式 )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參 考 。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:
(a) | 產 品 | : | 含 有 最 少 對 位 異 構 物 的 對 甲 酚 , 根 據 乾 燥 淨 重 計 算 純 度 為 97% ,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2907 1200 ( TARIC 代 碼 2907 12 00 91 ) 。 |
(b) | 稅 率 | : |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0.7% ( 兩 間 公 司 除 外 , 個 別 稅 率 由 10.8% 至 12.3% 不 等 ) 。 |
(c) | 生 效 日 期 | : | 2003 年 9 月 21 日 |
(d) | 臨 時 稅 項 的 徵 收 | : | 以 2003 年 3 月 22 日 起 徵 收 的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, 將 確 定 徵 收 。 如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高 於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, 則 只 會 徵 收 與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相 同 的 保 證 金 。 |
查 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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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。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( 鄭 震 生 代 行 )
2003 年 9 月 27 日
* :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-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