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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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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業 資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 23 922 922

電 郵 : tidenq@tid.gcn.gov.hk

執 事 先 生 :

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2/02 號

歐 洲 聯 盟 ( 歐 盟 ) * : 食 品 法 的 一 般 原 則 和 規 定 、
歐 洲 食 品 安 全 組 織 的 成 立 和 有 關 食 品 安 全 事 宜 的 程 序

歐 盟 理 事 會 和 歐 洲 議 會 公 布 理 事 會 規 例 ( 歐 洲 共 同 體 ) 第 178/02 號 , 載 列 食 品 法 的 一 般 原 則 和 規 定 、 歐 洲 食 品 安 全 組 織 (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) 的 成 立 和 訂 明 食 品 安 全 事 宜 的 程 序 。 該 規 例 適 用 於 生 產 、 加 工 和 分 銷 食 品 和 飼 料 的 各 個 工 序 。 食 品 或 飼 料 不 論 內 銷 或 外 銷 , 劃 一 受 該 規 例 規 管 。 該 規 例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參 考 。

詳 情

  1. 該 規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要 使 成 員 國 之 間 應 用 的 觀 念 、 原 則 和 程 序 變 得 接 近 , 為 共 同 體 食 品 法 提 供 共 同 基 礎 。 食 品 法 的 規 定 , 亦 適 用 於 輸 往 共 同 體 的 食 品 和 飼 料 。 該 規 例 的 重 點 如 下 :

食 品 法 的 一 般 規 定

  1. 不 安 全 的 食 品 不 可 以 推 出 市 場 。 如 食 品 被 認 為 有 損 健 康 或 不 適 合 人 類 食 用 , 即 視 為 不 安 全 食 品 。

  1. 不 安 全 的 飼 料 不 可 以 推 出 市 場 , 亦 不 可 用 以 餵 飼 任 何 食 用 動 物 。 如 飼 料 被 認 為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健 康 有 不 良 影 響 , 或 使 食 用 動 物 製 成 的 食 品 不 宜 人 類 食 用 , 即 視 為 不 安 全 飼 料 。

  1. 食 品 或 飼 料 的 標 籤 、 宣 傳 和 描 述 等 不 得 誤 導 消 費 者 。

  1. 食 品 和 飼 料 業 務 的 營 運 人 , 須 確 保 食 品 或 飼 料 符 合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的 食 品 法 規 定 , 並 須 證 明 已 符 合 該 等 規 定 。

  1. 如 果 食 品 或 飼 料 業 務 的 營 運 人 , 認 為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進 口 、 生 產 、 加 工 、 製 造 或 分 銷 的 食 品 或 飼 料 不 符 合 食 品 或 飼 料 安 全 規 定 , 便 須 立 即 展 開 適 當 的 程 序 , 包 括 從 市 場 回 收 有 關 的 食 品 或 飼 料 、 通 知 有 關 當 局 等 。

  1. 上 述 規 定 將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緊 急 措 施

  1. 如 證 實 原 產 於 共 同 體 或 從 第 三 國 家 進 口 的 食 品 或 飼 料 很 可 能 對 人 體 健 康 、 動 物 健 康 或 環 境 構 成 嚴 重 危 險 , 而 該 等 危 險 不 能 憑 相 關 成 員 國 採 取 的 措 施 而 能 滿 意 地 控 制 , 便 需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。 採 取 的 緊 急 措 施 視 乎 情 況 的 嚴 重 程 度 而 定 , 可 能 包 括 暫 停 在 市 場 出 售 有 關 食 品 或 飼 料 、 為 有 關 的 食 品 或 飼 料 訂 定 特 別 條 件 及 /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臨 時 措 施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簽 署 人 查 詢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 

( 蘇 惠 艷 代 行 )

2002 年 5 月 9 日

*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、 比 利 時 、 丹 麥 、 芬 蘭 、 法 國 、 德 國 、 希 臘 、 愛 爾 蘭 、 意 大 利 、 盧 森 堡 、 荷 蘭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國 。



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